善始也要善終,黃雅英律師解析 遺產繼承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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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說:專長金錢糾紛與損害賠償的黃雅英律師,援引豐富案例講述資產繼承與預立遺囑 等流程。(圖片來源:全球華人營銷學院演講截圖)

華人世界中最難開口的莫過於身後事的安排,時有所聞「親屬為遺產告上法院」、「錯失拋棄繼承權時效」…等事件,顯見了解法定資產分配的重要性。威律法律事務所黃雅英律師,受邀為全球華人營銷學院學員講授資產繼承的流程。

由自己決定財產分配,從了解法定繼承權開始

黃雅英律師深入淺出地以實際情境引導,透過透過互動問答,梳理常見的繼承權問題。從「法定繼承人」的順位談起:另一半、具血緣關係子女、父母…等,再提到法定繼承人過世的「代位繼承人」關係釐清,以及法定財產分配比例。黃雅英律師提醒,法律兼具情理法三環,故若有「另一半外遇拋家棄子」、「子孫不孝」,或是「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湮滅遺囑」等情事,法院得以判決該人喪失繼承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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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說:黃雅英律師透過生動案例,詳細說明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時序與順位。(圖片來源:全球華人營銷學院演講截圖)

預立遺囑,須符合遺囑效力與法定形式

法律上對於財產分配僅作為最終依據,民眾仍可以透過「預立遺囑」來指定遺產分割方式,將遺產給繼承人以外的人,例如媳婦、女婿等非血緣關係者,或者調整法定應繼分比例。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為:「自書遺囑」、「代筆遺囑」、「公證遺囑」、「密封遺囑」、「口授遺囑」;黃雅英律師更以長榮集團的密封遺囑為例,闡明立遺囑人之行為能力、見證人親屬關係、公證人等重要性。

壽險、勞保給付,拋棄繼承權後,這些權益仍不受影響

實務而言,繼承的不只是財產,也有可能是債務。黃雅英律師提醒,法定的拋棄繼承是在「知悉繼承時三個月內」,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,過早或過晚都不具法律效力。即便拋棄繼承,被繼承人的「勞保死亡給付」於法律上不視為遺產,故可照常領取。若被繼承人有「犯罪被害補償金」同樣不受拋棄繼承之影響。惟須特別留意的是「壽險保單」,建議定期審視「受益人」欄位,切勿空白,以免權益受損。

黃雅英律師希望透過更多的生活法律知識傳遞,讓每個人都能妥善安排人生最後一哩路,不留遺憾,讓生活更加圓滿。

本文同步刊登於: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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