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關係理性分手 張軒豪解析協商重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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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方和員工之間的關係,彷彿情侶相處般的微妙,在美劇中不乏看到老闆率性地向員工解僱的情節,相較於美系法律,台灣的勞基法是相當保護員工的,勞基法的制訂也相對嚴謹,從試用時的甜蜜期、到發生衝突時的勞資協商,一般中小企業常採用道義上的處理方式,其實,很有可能產生違反勞基法、面對訴訟的風險,全球華人營銷學院特別邀請宇達法律事務所張軒豪律師,透過白話文的方式解答繁瑣又惱人的勞資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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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軒豪時常受邀至企業演講、媒體邀約及擔任講師,鑽研勞資關係的案件已有十多年的經驗。(圖片來源:全球華人營銷學院演講畫面

依勞基法於解僱員工時的眉角

當員工的表現偏離正軌,令老闆忍無可忍時,張軒豪提醒,想終止勞動契約包含有勞工死亡、定期契約屆滿、退休、資遣解雇、勞工被迫中止、自請離職及合意離職,在疫情期間,更容易遇上不可抗力、必須暫停工作的窘境,如何好好和員工談好分手的藝術,成為不少老闆們需要了解的議題。

張軒豪提醒,在經濟性解雇即一般熟知「資遣」的狀態,公司行號運作必須為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,以及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,或有業務虧損達20-30%並長達一段時間,才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-5款規定,尤其當公司內部尚有其他相關事業的職缺、或員工可以轉換職務,老闆應該提供適當的教育訓練協助轉職,則不符合資遣員工的條件,有些公司在資遣員工的同時,在人力網站公告徵人訊息,法官也將認為沒有資遣員工的必要,此為產生糾紛之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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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耕勞基法的執業律師能提供委託人詳盡又確切的需求,方便讓勞資關係順利和平分手。(圖片來源:全球華人營銷學院演講畫面)

最後,當遇上員工自行提出辭職,卻要求老闆給予非自願離職單,經查證不實,不只員工,老闆也同樣有詐欺及刑事責任,最好採取適當的勞資協商,減少公司的其他損害,當真的有需要聘請律師處理勞動問題,張軒豪建議還是要確認委任律師為熟悉勞基法者較佳,由於勞基法的細項較為繁瑣,漸進式的處理方式也變化較大,此時,處理官司的眉角認知、以及律師的經歷顯得更加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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